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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市局在接到受理的申报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资料转至天津市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称“审评中心”),委托审评中心进行技术评审。

  第三十六条 审评中心在接到有关资料后,应在3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并将审评结果报送市局。

  第三十七条 市局在收到药品检验所的技术复核资料及审评中心的审评结果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综合审核意见,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以《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事项审核意见通知件》通知申请人。未批准的注册事项,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市局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给予批准的,按注册申请分类核发注册批件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一、申请制剂临床试验的,核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批件》;

  二、申请新制剂注册的,核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试行)注册批件》;

  三、申请已有标准的制剂注册、转正和再注册的,核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

  四、申请制剂补充注册的,核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补充注册批件》。

  第三十九条 已有质量标准的制剂注册、新制剂转正注册和再注册申请,经批准后核发制剂批准文号;新制剂的注册申请,经批准后核发制剂试行批准文号;临床试验的注册申请,经批准后核发制剂临床批准文号。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为:

  化学类制剂批准文号:津药制字H+4位年号+4位顺序号。

  中药类制剂批准文号:津药制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

  化学类制剂试行批准文号:津药制字(试)H+4位年号+4位顺序号。

  中药类制剂试行批准文号:津药制字(试)Z+4位年号+4位顺序号。

  化学类制剂临床批准文号:津药制字(临)H+4位年号+4位顺序号。

  中药类制剂临床批准文号:津药制字(临)Z+4位年号+4位顺序号。

  第四十条 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制剂试行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医疗机构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须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再注册申请或转正注册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不予再注册或转正: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或转正申请的;

  二、未达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淘汰品种的;

  四、已有相同品种和剂型的药品上市销售的;

  五、不具备配制条件或委托配制条件的。

  第四十一条 自行撤回或者被退审的制剂注册申请,申请人需要重新申报的,在对有关试验或者资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应当按照原程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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