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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我市各类经济功能区发展的意见


  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依申请人的申请,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核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经营范围可核定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审批的,自主经营。”

  (四)放宽住所限制。支持投资人利用老旧厂房、仓储用房、旧有商业用房等存量房地产资源进行功能改造,整合开发,建立各类经济功能区,实现集约发展。

  允许物理分割的场所作为企业住所。

  允许国务院和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区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为辖区内企业出具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所出证明,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可直接核定为“XX(经济功能)区XX路XX号、XX(经济功能)区XX层XX号”。

  (五)放宽各类经济功能区内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公司的首期出资比例的限制,允许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10%即可进行工商登记,余额部分2年内缴足。

  (六)支持各类经济功能区内筹建时间长,且涉及前置许可项目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许可文件、证件的(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的除外)项目办理筹建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加注“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可开展筹建工作或从事前置许可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七)支持各类经济功能区内企业配合整体规划迁出或迁入;支持各类经济功能区内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整体改制。对迁移企业、改制企业,工商部门将开展重点指导和服务。

  三、全面提升服务效能,支持各类经济功能区的发展

  (一)积极支持服务各类经济功能区的招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建立工商政策联络员制度,加强工商部门与经济功能区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经济功能区招商引资进度,随时掌握项目动态信息和对工商部门的需求,加强行政指导,确保项目及时落实。对经济功能区成批的招商企业,工商部门可组织人员上门服务,并实行团体化登记。

  (二)在市、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基础上,在各级工商注册登记场所设立绿色通道,协调市区县审批办和各相关部门为各类经济功能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服务,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注册,使项目尽快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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