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二)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三)不得作为个人生活用品使用。
第九条 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业主担任。
第十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市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