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制实施方案审批需报送的材料:
①实施方案;
②董事会(或企业领导班子)的决议;
③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意见;
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安置方案决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印发给职工或职工代表,时间不少于7天。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离退休职工安置方案;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⑤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处理审批表;
⑥审批改制实施方案的部门的法律顾问或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改制实施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⑧国资监管部门资产处置(包括需提留、剥离、核销、划转资产)的有关审批文件;
⑨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核准文件;
⑩企业主要领导对有关问题的承诺书。
三、组织实施和清算终结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报批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并成立企业改制工作指导组,具体指导企业改制各项工作。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资产管理公司要切实履行对改制企业的监管职责,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和尊重职工意愿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改制政策,认真履行改制的各项工作程序,确保改制工作平稳、有序、规范地进行。
(一)负责指导和监督企业推进改制工作。国有(集体)企业根据报批的方案启动改制,企业改制工作指导组要做好企业改制全过程的跟踪指导工作,严防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加强对改制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各项工作执行到位。
(二)负责指导企业开展清算终结工作。国有(集体)改制企业清算工作由企业改制工作指导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做好资产处置工作,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做好企业档案资料的整理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