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制方案审批权限。国有企业改制总体方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根据方案涉及的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复。
集体企业改制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资产管理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复。
本程序所指的有关部门为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总工会、市国资委等。
(二)改制方案审批程序。国有(集体)企业先上报改制总体方案,经批准并做好改制前期准备工作后,再报批改制实施方案。
1.改制总体方案审批程序。
(1)国有企业改制总体方案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指导下提出改制总体思路,并征询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得到初步认可后,企业将改制总体方案书面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改制总体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再予以审批。
(2)集体企业改制总体方案审批程序。集体企业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各资产管理公司的指导下提出改制总体方案并上报,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各资产管理公司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审核后予以批复。
2.改制实施方案审批程序及报送材料。
(1)改制实施方案审批程序。企业根据批复的改制总体方案要求,完成改制的前期工作,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各资产管理公司指导下,编制实施方案。
①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将改制实施方案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根据方案涉及的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复。改制方案涉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须事先报经批准。
②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审批程序。集体企业将改制实施方案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资产管理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资产管理公司根据方案涉及的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复。改制方案涉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须事先报经批准。
集体企业改制前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产权界定,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属;凡权属不清的,由该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资产管理公司代管;对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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