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是否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五)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六)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到区、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被依法受理;
(七)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
第十一条 复议办负责人应及时对承办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报复议委审批。市旅游局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与审核,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复议办对复议申请做出处理决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并分别告之申请人和第三人。同时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口头申请记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复议前置者,还应告知申请人“若不服本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将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四)对于不属于天津市旅游局受案范围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依法不予受理和不属于天津市旅游局受理范围的情形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复议办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的进行。
第十四条 复议办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
(二)是否有依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