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填写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将记录的行政复议申请内容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电话申请不能作为口头申请的形式。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电话咨询有关复议事项的,由复议办接听处理:
(一)来电人明确要求申请复议的,告知其采用书面形式及联系方式;
(二)来电人明确要求口头申请的,与其约定接待的时间和具体要求;
(三)来电人要求需要进一步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具体内容的,可告之其查阅方法。
第七条 市旅游局接收复议申请,以下列时间为准:
(一)市旅游局及所属的信访部门接受申请人的书面复议申请的,以复议办收到复议申请书的日期为准;
(二)其他行政机关转送来的复议申请书,以复议办收到该复议申请书的日期为准;
(三)因转送错误,最后由市政府法制办指定受理的,以复议办收到指定受理通知书和复议申请书的日期为准;
(四)口头申请复议的,以复议办当场记录口头申请的日期为准。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八条 复议办在收到复议申请的当日,应当填写《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批表》的有关内容,并编号入卷。
第九条 复议申请登记完毕后,复议办负责人应确定2名承办人,负责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及对行政复议的书面审查;复议办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需进行调查或听证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条 承办人对复议申请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涉及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