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行政复议工作办法
(津旅政法〔2009〕38号)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行政复议制度,规范本市旅游行政复议工作的流程,确保行政复议的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旅游局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条 天津市旅游局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是市旅游局行政复议决策机构,其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设在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条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
(四)有事实与理由;
(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六)属于天津市旅游局管辖;
(七)申请人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到区、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复议法规定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九)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超过法定的60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复议申请以书面方式提出,内容为: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法;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供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法;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