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资金申请
市卫生局负责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各区县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报市财政局,并附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项目资金需求和分配报表。
(三)项目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在当月15日内复核市卫生局季度项目资金需求和分配报表后,将财政应负担的项目资金划拨至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负担的项目资金划拨至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收到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由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负责拨付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及相关医疗保健机构。
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收到项目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本辖区承担项目的各有关单位。
第四章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应设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并设立项目资金专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内容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接受财政监查部门、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十四条 在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一)虚报完成项目工作量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随意变更项目资金使用用途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项目资金分配标准(单位:元)
项目内容
| 分娩机构标本采集邮寄信息录入
| 区县妇幼组织管理阳性追访
| 区县卫生局组织管理、报表审核
| 社区医院告知、转诊管理、体检
| 网络管理
| 筛查、检验及复查
|
区县妇幼和分娩机构筛查
| 市级检测机构检验及复查
|
孕前专项筛查
| /
| /
| /
| /
| /
| 37.50
| 9.50
|
农籍孕妇产前筛查
| /
| 22.00
| /
| /
| /
| /
| 88.00
|
甲低PKU筛查
| 11.30
| 1.00
| 0.50
| /
| /
| /
| 47.20
|
听力筛查
| /
| /
| /
| /
| /
| 40.00
| /
|
白内障筛查
| /
| /
| /
| 1.00
| /
| 9.00
| /
|
髋关节筛查
| /
| 1.00
| /
| 4.00
| /
| 45.00
| 10.00
|
部分区县先心病筛查
| /
| 20.00
| 1.00
| 5.00
| /
| /
| 104.00
|
妇女病普查
| /
| 0.50
| 0.50
| 33.00
| 1.00
| /
| /
|
农籍孕妇产科检查
| /
| 0.50
| 0.50
| 198.00
| 1.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