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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六)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筛查经费,包括:取血费、实验室成本费、劳务费;

  (七)新生儿听力筛查检查费;

  (八)儿童先天性白内障筛查检查费;

  (九)儿童先天性髋关节发育不良筛查B超检查费;

  (十)蓟县、宝坻区、宁河县、武清区、静海县儿童先天性心脏病B超检查费;

  (十一) 30- 65岁妇女妇科病普查经费,包括:乳腺检查费、妇科B超检查费、妇科检查费、宫颈病理阅片费;

  (十二)农籍孕妇孕期检查经费,包括:3次血尿常规及1次生化检测费、2次产科B超检查费、5次常规产科检查费。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金筹集

  第六条 项目资金筹集原则

  按照部门职责和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项目的内容及性质,项目资金分别由财政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共同筹集。

  第七条 项目资金来源渠道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十)、(十一)、(十二)项属于公共卫生范畴项目,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纳入我市社区公共卫生十八项服务项目支出;第 (六)、(七)、(八)、(九)项属于残疾儿童缺陷控制和救助项目,所需资金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

  第八条 参照现行《天津市医疗机构物价收费标准》,根据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的项目工作量、人工成本和耗材成本制定项目资金核算标准,并进行资金分配。

  第九条 项目资金以季度为结算周期,每季度末26日至下季度末2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一)工作量统计

  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每季度末,通过天津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以区、县为单位,统计上季度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完成的各项目工作量,并根据项目资金核算和分配标准,汇总生成项目经费分配报表,报市卫生局审核。市卫生局审核后,将统计数据发送至各区、县卫生局确认,各区、县卫生局于当月10日内将确认情况报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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