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津财社〔2009〕31号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政府《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08-2012年)》(津政发〔2008〕53号)精神,加强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落实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方案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支持的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具体项目包括:
(一)孕前乙肝、梅毒传染病等筛查
(二)农籍孕妇产前专项疾病筛查
(三)新生儿疾病筛查患儿救助
(四)推广使用《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天津市儿童保健手册》
(五)农籍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
(六)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筛查
(七)新生儿听力筛查
(八)儿童先天性白内障筛查
(九)儿童先天性髋关节发育不良筛查
(十)蓟县、宝坻区、宁河县、武清区、静海县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
(十一) 30- 65岁妇女妇科病普查
(十二)农籍孕妇孕期检查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和内容
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仅限于实施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项目的相关支出。
具体支出内容为:
(一)孕前乙肝、梅毒传染病等筛查经费,包括:实验室成本费、劳务费;
(二)农籍孕妇产前专项疾病筛查经费,包括:实验室成本费、劳务费;
(三) 新生儿疾病筛查患儿救助经费,包括:实验室成本费、治疗费、药品费和苯丙酮尿症患儿食品补助费及助听器补助费;
(四)《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天津市儿童保健手册》印刷经费;
(五) 农籍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经费,包括:药事费、叶酸药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