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沿黄泵站因水源脱流而增加的挖河引水等成本费用,可适当考虑,但每立方米最高不得超过0.02元。
第七条 核定水价中未计入泵站设施设备大修理费,大修理费由省级财政从水资源费等水利专项资金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千吨米0.1元。
第八条 水价核定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测算,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物价、水利、财政部门复核后批复,并报省级物价、水利、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核定水价超过0.25元/立方米的部分由省级财政水利专项资金补贴,但因贷款及社会融资增加的水费不予以补贴。
第十条 泵站提灌电费由电力部门依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标准按照抄见电量据实收取。
第十一条 在国家未调整目录电价前,现使用0.88分地方电力建设基金空间的大中型泵站电价补贴资金,每年年终由水利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与电力部门据实结算。超出当年预留基金空间部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协调,从历年结余的0.88分地方电力建设基金空间另外列支。未使用完的补贴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电力部门要加强电力调度管理,电力检修尽量避开农业灌溉高峰,确保农业灌溉用电。
第十三条 推行以水计征,严格控制由群众自行管理的末级渠系水价,末级渠系水价一般控制在0.03元/立方米以下,超过0.03元/立方米的,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但最高不得超过0.05元/立方米。由群众自行建设管理的再扬泵站可按实际情况加提燃油动力费。未实行以水计征的泵站,要加快量水设施建设,尽快实行以水计征。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年初对泵站的差额水价进行预补,预补额度按物价部门新核定的泵站灌溉水价与执行水价的差额乘以该泵站上一年度灌溉计费水量的80%执行,年底据实结算。本年度未使用完的预补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泵站灌区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灌区管理,挖掘潜力,节能降耗,扩大灌溉面积,确保灌溉水价政策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