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中型泵站灌溉电价水价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大中型泵站灌溉电价水价补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四日
山西省大中型泵站灌溉电价水价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利用价格杠杆,优化我省农业灌溉水资源配置,鼓励使用地表水和再生水,大力推进使用黄河水,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使用地表水实施农业灌溉的大中型泵站以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小型泵站,不分扬程高低统一执行0.06元/度的电价,其灌溉水的计费水价不得超过0.25元/立方米。
第三条 使用地表水的泵站名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物价局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由省电力公司对核定的泵站执行优惠电价。
第四条 核定水价包括灌区水价基数和泵站运行费用两部分。
第五条 泵站运行费用包括:提水电费支出、泵站运行及检修人员工资、泵站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对个别存在水源脱流的泵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挖河引水等成本费用。国家投资和群众投劳建成的灌溉工程,不计提折旧费。社会融资及贷款建成的泵站工程,可适量计提折旧费,但需经灌区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条 各部分费用按下列方法计算:
单方水灌区水价基数:按我省现行自流灌区平均水价0.16元/立方米核定。
提水电费:考虑渠道输水损失,按每千吨米计费水量6度计算电量和电费。多级扬程泵站按有效灌溉面积加权平均扬程计算。
泵站运行及检修人员工资:每立方米水量按0.02~0.03元计算,多级扬程泵站最高可按每立方米水量0.05元计算。
泵站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按每立方米计费水量0.02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