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温州市本级直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9〕139号)
市各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温州市本级直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结合起来,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二○○九年九月五日
温州市本级直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