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
(九)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国资委设16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党委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监事会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行政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相关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承办委机关的法律事务。承担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承担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和招商引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