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9〕140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五日
温州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城市内河和瓯江水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生态园)范围内的建筑泥浆(含河道清淤泥浆,下同)的运输、消纳及相关的处置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综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市港航局、温州海事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公安局、市温瑞塘河保护管委会、市瓯江口开发建设总指挥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
第四条 市区限制使用高产出建筑泥浆的施工工艺,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量排放建筑泥浆,倡导建筑泥浆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