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自我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以来,在各地、各部门的努力下,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坚持科学发展,科学作业,多年来在农事关键期、严重干旱时期和森林火灾发生的紧急关头成功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极大地减轻了气象灾害影响程度,为缓解我省水资源短缺、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十分明显,人工影响天气已成为我省防灾减灾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之一。但是,我省各地人工影响天气的机构和投入机制还不够健全,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作业队伍还不够稳定,安全生产还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形势。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促进我省人工影响天气的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根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及《
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主导的重要防灾减灾手段之一,各地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财政、公安、气象、人武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人工影响天气协调机制,定期听取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汇报,及时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帮助。
二、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机构和投入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
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本地人工影响天气的机构,组织相对稳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将人工影响天气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稳步发展,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社会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