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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国旗升挂和使用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国旗升挂和使用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温政办〔2009〕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在宣传、贯彻《国旗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地、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国旗意识明显增强,国旗升挂逐渐规范。但在国旗的升挂、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有些该升挂国旗的单位没有升挂国旗,有的单位升挂污损、破旧、褪色的国旗,有的不按照规定升降国旗,损害了国旗的尊严。为深入贯彻实施《国旗法》,切实加强国旗升挂、使用和管理,迎接建国60周年华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国旗升挂和使用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楼(院)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应当升挂国旗而未升挂的;

  (二)升挂的国旗是否破旧、污损、褪色或不符合规格;

  (三)升挂的国旗位置是否恰当;

  (四)是否按照规定升降国旗;

  (五)是否有将国旗及其图案用做商标和广告的;

  (六)是否存在故意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国旗的现象。

  三、检查分工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旗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市法制办负责全市国旗升挂的监管工作;市教育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对全市全日制中小学国旗升挂的管理工作;市质监部门要依法对制售国旗的标准、规格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作、销售的国旗符合《国旗法》和有关规范要求;市文明办、市普法办、市城管执法局等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国旗的升挂、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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