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中共山西省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教育厅(中共山西省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教育厅(中共山西省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中共山西省委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校工委)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规划、指导和管理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审批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职责。
(四)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机制体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改进并创新高等教育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八)完善以县为主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工作的统筹、规划、管理。依法落实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调整流动等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