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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展览会主办单位或组展单位招展通知或邀请函;
  3、参展企业情况汇总表;
  4、支付展位费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5、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6、公共区域布展费用发票复印件;
  7、展览会场景及所属展区的照片;
  8、组团参展书面总结报告。
  (三)市经贸局或市外经贸局对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对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市经贸局、外经贸局按照国家和省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工作部署,组织企业参加指定的展览会需提交相关的工作方案和费用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在展览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实行先申请、先审批、先拨款原则,用完即止。

第六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经贸局、外经贸局作为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问题做到及时反映和纠正。
  第二十一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资助款,五年内不再将该单位纳入政府资助范围:
  (一)上报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按资金安排计划支出完成后的项目,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应进行自我绩效评价,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的项目绩效自评材料送市财政、审计部门,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审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迟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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