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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五、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五)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激励机制。对注册资金及担保额达到一定水平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按照每年确定的补助范围,给予贷款担保额0.5%以内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十六)鼓励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对担保机构组建联保平台的,给予平台50-100万元奖励;对担保机构组建集团,实收资本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30-5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均只享受一次,要在平台或集团运作半年以上,视一定担保业绩及发挥的作用,经考核和评定后给予奖励。联保平台作为再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受平台内单体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重复计算的约束,可再享受第十五条风险补偿资金。奖励和补偿资金一律充入平台的风险准备金内,作为再担保风险准备金,提高再担保抗风险能力,促进其做大做强。

  (十七)鼓励担保机构开展素质提升工作。积极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将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告,推动担保机构不断提升信用,树立良好的形象。

  (十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扶持资金具体申报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每年不同的经济情况和担保业的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奖励或补偿资金一律充入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如发现信用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抽逃资本金,伪造凭证,骗取补偿资金或不开展正常担保业务的,除收回补偿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为担保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管和服务

  (二十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监管和服务职责。

  市经贸委作为担保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要牵头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担保机构规范经营;认真做好担保机构备案工作;组织担保机构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证;鼓励担保机构参加信用评级;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市级专项财政扶持资金政策研究与资金申报补助办法的制定,做好国家、省、市专项扶持资金和相关政策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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