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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六)认真加强财务管理。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定期向经贸、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资料。

  (七)努力增强服务意识。担保机构要积极创新担保服务和担保产品,提高担保服务效率,切实为中小企业服务。

  (八)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担保机构要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要参加岗前专业基础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努力拓展合作领域,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担保机构开展担保服务。对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经营年限较长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予以重点合作与支持,提高放大倍数,简化审贷手续,并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十一)实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90号)要求及省有关规定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较好的,支持小企业力度较大的,优先考虑给予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四、切实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技术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各有关登记部门应积极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有关登记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

  (十三)各有关登记部门要依法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担保物及担保合同的审查,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对于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十四)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争取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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