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温政办〔2009〕143号)
为进一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现就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
(一)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元化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尝试组建信用担保联保平台、信用担保集团,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三)为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强做大,取冠市名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取冠县名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洞头、文成、泰顺县可放宽到800万元),政策性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宽。冠省名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为支持建立由政府财政资金和供销社社有资本共同兴办的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专门从事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种养殖大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放宽到500万元(含),其中政府财政资金不少于30%(含)。
(四)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经营,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依法积极为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担保服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二、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规范运作水平
(五)切实加强风险管理。担保机构要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和完善对被担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5%。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