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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修改)

  新登记入户车辆及外地迁入车辆(摩托车除外)在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日期次日起30天内缴交通行费年票款。通行费年票款的计征日期从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日期次日起算。
  第八条 对逾期缴纳通行费年票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通行费年票款的本金。
  第九条 市路桥公司应向缴纳通行费年票款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票)专用票据》。《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票)专用票据》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如有遗失,必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市路桥公司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十条 通行费年票款的计退:
  (一)报废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日期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登记的报废日期计算;
  (二)迁出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日期以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的日期计算;
  (三)被盗、抢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日期按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被抢机动车辆报案登记表的立案日期计算;
  (四)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或被执法部门查封车辆(停驶1个月以上的)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期限以上述有关部门出具的扣车证明和放车证明上所载的日期计算。
  第十一条 办理通行费年票退款手续的车主凭《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票)专用票据》和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到市路桥公司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二条 市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和市路桥公司应加强本市籍机动车辆的信息互通,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以便收费机构及时掌握机动车辆动态信息。
  第十三条 市交通稽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机动车辆未缴纳通行费的,应当提示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缴交通行费。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自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缴纳通行费年票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仍未补缴通行费年票的,市路桥公司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年审、转籍、迁出和报废等手续时,发现机动车辆未缴交通行费年票的,应当告知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补缴。
  本市各机动车辆检测站在办理机动车年审过线时应告知车辆(摩托车除外)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缴纳通行费年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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