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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9〕9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府〔2005〕26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我市路桥收费行为,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删除第四条,第五条内容上移为第四条,此后各条内容依此类推,至第十一条止。
  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通行费年票制的机动车,2010年度起,每年的通行费年票款须在当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指定征收点缴纳。”
  四、第九条修改为:“对逾期缴纳通行费年票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通行费年票款的本金。”
  五、删除第十一条第(三)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市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和市路桥公司应加强本市籍机动车辆的信息互通,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以便收费机构及时掌握机动车辆动态信息。”
  七、第十三条修改为:“市交通稽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机动车辆未缴纳通行费的,应当提示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缴交通行费。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自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缴纳通行费年票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仍未补缴通行费年票的,市路桥公司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年审、转籍、迁出和报废等手续时,发现机动车辆未缴交通行费年票的,应当告知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补缴。
  本市各机动车辆检测站在办理机动车年审过线时应告知车辆(摩托车除外)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缴纳通行费年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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