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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市有关部门自查申报情况进行抽样检查,确保自查工作的真实全面,切实做到项目清理不留死角,不打折扣。对自查自纠工作中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责令“补课”,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在抽样检查的基础上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采取换片互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深入调查。
  3.各县(区)、各部门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帐制度,逐一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和责任追究。
  (四)巩固治理成果(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各县(区)、各部门围绕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研究,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同时,以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框架构建年活动为契机,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
  各县(区)、各部门要形成专项治理的总结报告,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好迎接上级检查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牵头部门主要领导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有关职能部门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加强统筹协调。专项治理工作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要把边排查、边整改贯穿专项治理全过程,边整治、边规范贯穿全过程,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章立制、促进体制机制建设、创新管理方式贯穿全过程,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与查办腐败案件贯穿全过程,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同时,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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