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委宣传部
四、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部署(2009年9月30日前)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9月25日前)。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我市已成立了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王建国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吕德明、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薛永干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孙继标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纪委,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市级机关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各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牵头单位的主要领导对牵头的工作任务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牵头单位负责组建专项工作组,并明确一名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专项工作组工作。各县(区)、市各牵头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机构方案9月2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党政办公大楼610房间,联系电话:84368007)。
2.制定工作方案(9月26日至9月30日)。各县(区)要组织召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具体方案。在此基础上召开专门会议作出部署。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落实工作的具体意见,明确治理工作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界限和相关要求。各县(区)、市各牵头部门要根据中央、省、市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工作方案9月31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自查自纠(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10月开始,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对工作范围内的每个项目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要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发改部门要迅速提供2008年1月1日以后新立项的规模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明细,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提供在建的规模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明细(不含2008年1月1日以后新立项的项目),供各有关部门在自查自纠中扎口统计。各牵头部门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要求,设计制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情况一览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一览表》,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清理登记和自查自纠。各县(区)的工作开展情况、市有关部门的自查自纠情况于2009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表格在签字盖章后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