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目标任务: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搞“阴阳合同”等问题,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和综合监管平台。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2.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科学设置矿业权。
3.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加强对中介组织和价格评估的监管。加强对征地审批和批后实施的监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建立和完善土地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和矿业权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
(四)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目标任务: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群众权益。
主要措施:
1.严格实施《
城乡规划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2.制定、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
3.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要求,对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严格容积率指标调整程序。
4.推进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
5.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