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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办发〔2009〕83号 2009年9月10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精神,按照中央、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推动宿迁跨越式发展、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公平公正,推动和完善腐败惩防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工作范围
  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建和2008年1月1日以后新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重点为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
  三、任务分解
  专项治理的工作任务为8个方面36项,目标任务、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任务:着重解决项目立项未经民主决策、科学论证和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杜绝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主要措施: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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