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企业预警办有关收集、筛选、分析、报送和归档的程序要求,对企业经营信息进行前期处理。对掌握的信息进行情况核实和排查,提出初步的风险判断和预警级别建议,建立准预警企业的跟踪档案。
第四章 预警信息排查研判
第十五条 各级企业预警办每月召开一次企业信息研判会议,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分类、分析,提出工作建议。
企业预警办认为情况紧急的,可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属地企业预警办开展信息排查和研判工作。
企业预警办在信息排查研判的基础上,不定期对风险企业经营状况及其社会影响作出预警分析报告,并对风险进行预警。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信息预警根据对企业、社会稳定的可能影响程度分为一般预警、重大预警、紧急预警。〖HTH〗
第十七条 一般预警是指对企业可能出现停产、歇业、倒闭和一般劳资纠纷等异常情况发出的预警。
企业预警办发出一般预警时,在综合分析相关信息的同时,重点考虑以下信息:
(一)企业拖欠2个月工资;
(二)拟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100人以下;
(三)出现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和信访案件,涉及金额不高。
第十八条 重大预警是指对企业近期可能出现停产、歇业、倒闭和较大劳资纠纷等异常情况发出的预警。
企业预警办发出重大预警时,在综合分析相关信息的同时,重点考虑以下信息:
(一)企业拖欠3个月工资;
(二)拟一次性或3个月内累计裁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三)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和信访案件,涉及金额较高。
第十九条 紧急预警是指对企业随时可能出现停产、歇业、倒闭、企业经营者逃匿和重大劳资纠纷等紧急情况发出的预警。
企业预警办发出紧急预警时,在综合分析相关信息的同时,重点考虑以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