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经营预警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府办〔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市企业经营预警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企业经营预警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反映。
二○○九年九月八日
肇庆市企业经营预警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经营预警工作,加强服务和指导,积极应对企业经营异常情况,有效处置企业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区域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应对金融危机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预警工作的原则:事前预防,全面监控,分级响应,快速应对,积极引导,妥善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业,重点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用工500人以上工业企业。
第四条 建立企业经营预警协调机构。市政府建立市企业经营预警机制联席会议(下称预警机构)工作机制,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该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相关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府法制局、市信访局、市应急办、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肇庆供电局、肇庆海关)的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下称“企业预警办”,办公地点在市经贸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相应机构和办公室,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联系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应分别成立工作小组,指定1名单位负责人分管企业经营预警处置工作,确定联系人,确保信息畅通。经贸、外经贸、劳动等重点部门要保证足够的力量负责工业企业经营预警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