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肇府办〔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肇庆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以及省金融服务办公室与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订的《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原则要求
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以农户自愿为原则,按市场化运作。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推进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积极配合协助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实施内容
(一)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我市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于投保一处常住房屋。
(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每户每年10000元,具体赔偿金额按房屋倒塌或损毁程度等级确定。
(三)保费及财政补助办法。按照不同地区确定差异化保费,由农户和财政共同承担,各级财政按照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户数与人保财险肇庆分公司结算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的,政府不予补助。具体保费标准如下:
1、按照《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规定,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每年每户保费为8.3元,其中,农户自负2元,省财政负担4元,市、县财政负担2.3元。
2、市、县(市、区)、高新区财政负担部分,中心区(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肇庆高新区)财政负担1.3元,市财政负担1元;四个山区县(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财政负担1元,市财政负担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