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按时年检并年检合格。
第六条 申请经费扶持的期限为登记成立后两年内。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经费扶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肇庆市市直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或《肇庆市县(市、区)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含年检记录)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含年检记录)复印件;
(四)由银行出具的本协会开立的银行帐户证明;
(五)协会的章程。
第八条 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济类社会组织,先到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后,送同级政府审批。
第九条 发放程序
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经当地政府审批同意后,扶持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核拨到同级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核拨到社会组织的帐户上。
第十条 使用范围
扶持经费必须用于经济类社会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扶持经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济类社会组织扶持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扶持经费发放后发现经济类社会组织有以下行为的,追回全部已发放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筹备成立、申请经费扶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扶持经费的使用超出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获政府经费扶持的经济类社会组织不得再提出申请。本办法公布前已登记成立,尚未申请经费扶持,且成立时间未超过两年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