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实施意见》(肇发〔2007〕23号),充分发挥经济类社会组织服务企业、服务农户、行业自律、市场监管的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类社会组织是指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法批准登记成立的工商产业类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两大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政府对新组建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属于重点或新兴产业领域的工商产业类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其会员规模、运作情况,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扶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费扶持标准:市、县级1万元,镇级0.5万元,村级0.2万元;工商产业类的行业协会(商会)3万元。
第四条 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解决。
第五条 申请经费扶持的经济类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领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给的《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
(二)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商会),属于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
(三)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合法的办公场所,有专职的工作人员,有合法经费来源、开设有独立的银行帐户;
(四)机构制度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五)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能带动产业化和当地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六)协会的主要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且无现任公职;
(七)在筹备成立、申请经费扶持过程中没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