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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资金投入(30分)

  1.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新农村建设专项基金,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5分)

  2.建立并实施涉农项目资金整合投入集中居住点建设联席会议制度。(5分)

  3.县(区)财政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方面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用于集中居住点建设。(4分)

  4.每年新增可用财力的15%以上用于集中居住点建设。(3分)

  5.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净收益中提取的支农资金重点用于集中居住点建设。(3分)

  6.农民退出宅基地形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增减挂钩的方式市场化配置所得收益80%以上,用于集中居住点的基础设施(包括公共服务配套)建设。(3分)

  7.落实集中居住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规费减免、税收奖励等优惠扶持政策。(2分)

  8.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对不低于50%的进城(中心镇)购房、进集中居住点建房的农户给予信贷支持。(3分)

  9.成立3家以上区域性的农村贷款担保公司为建房、购房农民提供贷款担保。(2分)

  (四)启动建设(30分)

  1.在村庄建设规划到位、用地手续合法的条件下,依照规划新建住房50户以上、主要基础设施同步配套的农村集中居住点视为启动建设。当年启动建设集中居住点的行政村达到10%。(5分)

  2.当年进城(中心镇)购房、进集中居住点建房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比例达到3%以上。(5分)

  3.集中居住点已建房的农户入住率达到90%。(5分)

  4.已进集中居住点居住的农户的老房拆除率达到100%。(5分)

  5.老宅基地复垦率达到100%。(3分)

  6.建立集中居住点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并实施监管。(4分)

  7.进入集中居住点居住的农户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并设立农村房屋产权交易中心。(3分)

  三、考核奖励办法

  (一)先进县区奖

  由市集中居住点建设办公室(市委农工办)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成考核组,按照本办法规定考核内容对各县(区)进行考核,按得分高低评选出先进县(区)3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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