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46号 2009年9月2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考核奖励办法
为加快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鼓励农民进城(中心镇)购房、进集中居住点建房,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09〕40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中心镇)购房居住的试行意见》(宿政发〔2009〕53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和环境营造,鼓励农民进城(中心镇)购房,全面启动集中居住点建设,实现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居住条件,推动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考核内容
以百分制形式重点考核各县(区)组织领导、规划土地、资金投入、启动建设等情况。
(一)组织领导(10分)
1.集中居住点建设纳入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分)
2.县(区)委常委会或县(区)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1次专题研究集中居住点建设工作。(2分)
3.建立县(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联系点制度。(2分)
4.建立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专人集中办公制度。(2分)
5.采取有效措施宣传集中居住点建设的意义、举措和扶持政策。(2分)
(二)规划土地(30分)
1.年内完成集中居住点修建性详规编制和启动区选址工作。(5分)
2.年底前完成未按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点的规划调整和审批手续。(5分)
3.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中心和专项收购储备资金。(5分)
4.制定农民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和办法。(5分)
5.集中居住点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分)
6.集中居住点建设与“万顷良田”工程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合实施。(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