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2(g) 教育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
类型
| 建设规模
| 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
教育类
建设项目
| 幼儿园类建设项目
| 不少于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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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类建设项目
| 不少于1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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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成人教育类建设项目
| 不少于3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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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h) 医院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
类型
| 建设规模
| 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
医院类
建设项目
| 一类医院
| 不少于5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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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医院
| 不少于2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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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门诊及专科医院
| 不少于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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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配建停车场(库)一般采用地下停车库、结建式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库、位的方式。配建停车场(库)应按照相关规范配套建设相应的调度、停车场人员办公、卫生、照明等附属设施,应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控、警示标志、停车标线、交通标线和停车设施。
配建停车泊位中,地下停车库、结建式停车库的泊位应不小于总需求泊位的70%。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库)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同配建停车场(库)一同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必须做到24小时对社会开放服务,有独立或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公共停车场泊位尽量在地上设置,所占比重不得小于50%。
公共停车场(库)应按照相关规范配套建设相应的调度、停车场人员办公、卫生、照明等附属设施,应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控、警示标志、停车标线和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 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用地,随建设项目采用统一方式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上述停车设施用地性质和用途。
第十五条 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拆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配套建设的原则,其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由承担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成本计入该开发建设项目成本。
拆迁工作必须随建设项目用地拆迁一并完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遗留上述用地范围内应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十六条 配建停车场(库)或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由承担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等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