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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等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注:普通旅馆指三星级(含三星)以下宾馆和旅馆;高级旅馆指四星级以上宾馆

  附表-1(h) 医院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建筑物类型

类 别

标 准

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

医院类

建筑物

一类医院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3.0

二类医院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2.0

独立门诊部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1.0



  注:一、二类医院必须按总建筑面积设救护车车位,有住院急诊的必须设出入口广场。
  独立门诊部与家属住宅在同一院落的,停车场指标分开计算,并叠加。

  附表-1(i) 交通枢纽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建筑物类型

类 别

标 准

配建停车场(库)

泊位数

交通枢纽类建筑物

火车站、客运站

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

0.3-0.5

机场

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

0.4-0.5

码头

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

0.2-0.3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内环区内应不大于200米,在城市二环以外地区应不大于300米。公共停车场(库)配建指标按附表-2(a-h)设置:

  附表-2(a) 住宅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

类型

建设规模

(万平方米)

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住宅类

建设项目

建筑面积3-5(包括3万平方米)

30-50个

建筑面积5-10(包括5万平方米)

50-80个

建筑面积10-20(包括10万平方米)

80-125个

建筑面积20-40(包括20万平方米)

125-200个

建筑面积40以上(包括40万平方米)

200-3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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