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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等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二) 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点);
  (三) 各类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
  (四) 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影剧院、音乐厅、博物馆;
  (五) 各类医院、旅馆;
  (六) 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
  (七) 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服务场所;
  (八) 城市出入口干道过境车辆停车需求集中的区域;
  (九) 其它公共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且与交通运输有关或有静态停车需求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规模的配建停车场(库)。
  城市规划区内,凡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规模的配建停车场(库)。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包括3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项目和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包括5000平方米)的新建 公共建筑项目,应设置一定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库)。
  第十条 配建停车场(库)按附表-1(a-i)规定指标进行设置。

  附表-1(a) 住宅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

类 别

单  位

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

住宅类

建筑物

别墅①

泊位/户

2.0

高级住宅②

泊位/户

1.0

一般住宅③

泊位/户

0.5-1.0



  注:①别墅是指独门独院、两至三层楼形式,占地面积较大,容积率很低的住宅。包括独栋别墅、联排别墅、双拼别墅、叠拼别墅等。
  ②高级住宅指城市三环路内高层住宅和户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9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
  ③一般住宅指三环路内户均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享受政府特殊政策的住宅和三环路以外住宅。

  附表-1(b) 商业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

类 别

单 位

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

机动车

装 卸

商业类

建筑物

市、区级商业中心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5-1.0

0.02

其它地区商业中心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7-1.2

0.02

普通零售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5-1.0

0.02

独立超市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4.0

0.03

蔬菜农贸市场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5-1.0

0.03

批发市场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1.0-2.0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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