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点);
(三) 各类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
(四) 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影剧院、音乐厅、博物馆;
(五) 各类医院、旅馆;
(六) 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
(七) 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服务场所;
(八) 城市出入口干道过境车辆停车需求集中的区域;
(九) 其它公共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且与交通运输有关或有静态停车需求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规模的配建停车场(库)。
城市规划区内,凡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规模的配建停车场(库)。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包括3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项目和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包括5000平方米)的新建 公共建筑项目,应设置一定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库)。
第十条 配建停车场(库)按附表-1(a-i)规定指标进行设置。
附表-1(a) 住宅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
| 类 别
| 单 位
| 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
|
住宅类
建筑物
| 别墅①
| 泊位/户
| 2.0
|
高级住宅②
| 泊位/户
| 1.0
|
一般住宅③
| 泊位/户
| 0.5-1.0
|
注:①别墅是指独门独院、两至三层楼形式,占地面积较大,容积率很低的住宅。包括独栋别墅、联排别墅、双拼别墅、叠拼别墅等。
②高级住宅指城市三环路内高层住宅和户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9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
③一般住宅指三环路内户均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享受政府特殊政策的住宅和三环路以外住宅。
附表-1(b) 商业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
| 类 别
| 单 位
| 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
|
机动车
| 装 卸
|
商业类
建筑物
| 市、区级商业中心
|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 0.5-1.0
| 0.02
|
其它地区商业中心
|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 0.7-1.2
| 0.02
|
普通零售
|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 0.5-1.0
| 0.02
|
独立超市
|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 4.0
| 0.03
|
蔬菜农贸市场
|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 0.5-1.0
| 0.03
|
批发市场
|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 1.0-2.0
| 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