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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等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哈规联〔2009〕1号)


  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
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从事各种活动的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随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置,在建设项目招拍挂时由中标单位承建,并同建设项目自身的配建停车场(库)共同建设。非招拍挂且处于静态停车需求较大地段的建设项目在配建自用停车场(库)时,必须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第六条  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应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选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二)应选址在道路红线以外人口和商业比较集中、交通出行量较大或静态停车需求较高的地段。
  第七条 下列区域必须设置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停车场(库):
  (一) 市、区级中心商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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