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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监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建设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舍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用地、消防安全和资金管理使用、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校舍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资金安排和管理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包括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省、市各级政府统筹资金,部门资金和社会、企业捐赠资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处置所得资金等。校舍排查鉴定资金由各区、县(市)政府承担。校舍加固改造资金按照以市、县(市)为主,国家和省级补助的方式予以保证。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应及时划拨到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专户,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工程预决算审批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工程公示制度。所有学校改造项目都要将项目负责人、施工队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监督人员姓名等镌刻于项目标识牌上,便于群众监督。把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等列入政务公开之中,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工程进度监测和专项督察制度。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程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组织专家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专项督察。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校舍安全工程的推进工作。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程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在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或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套取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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