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
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赵一德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根据乘客意愿提供不定点、不定线的运送服务,并按里程、时间计费的客运轿车。
第三条 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以及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执法、财政、税务、物价、劳动保障、质监、环保、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认真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
鼓励、引导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管理。
鼓励和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科技进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技术和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