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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

  (五)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出入口未进行硬铺装;

  (六)驶离施工现场的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轮胎未清洗干净,携带泥土行驶污染道路;

  (七)未使用密闭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八)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封闭严密、沿途撒落或超过承载限额装载建筑垃圾;

  (九)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等行政部门,分别按照《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对殴打、辱骂执法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拆迁、公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以联合执法形式,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监管不利、工作失职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并依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对部门主要行政领导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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