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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9〕22号 2009年11月2日)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防止沿途撒落、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排放申请,明确排放量、排放期限和垃圾销纳场所、垃圾运输单位等内容,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排放。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运输车辆密闭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运输申请,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一车一证)后,方可运输。

  二、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发包或者分包给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签订发包或者分包合同。发包或者分包合同应当载明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和垃圾销纳场所等内容。

  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施工现场出入口进行硬铺装,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轮胎应当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施工现场。

  四、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加装密闭运输装置,方可使用。

  五、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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