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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8日)修改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25日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
(2009年9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有关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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