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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工业用地项目评估应坚持公正公开,透明运作,自觉接受监督。

  (一)参加评估的专家和部门人员应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参加项目评估,不得泄露项目技术秘密和评估过程中其他人员的意见,不得私下与申请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联络,不得收受项目申请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现金或财物。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凡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取消评估申请资格或评估结果,并予以通报。

  (三)监察部门应加强项目评估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经过项目评估并取得工业用地的单位,应加强标后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工业用地中标后,应先与工业用地招商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合同样本从温州市经贸委网站下载),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项目实施中,应通过设定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建立用地管理台账、开展联合竣工验收、进行达产考核等方式加强监管。项目竣工投产后,其投资强度、建设期限、产出水平达不到申报时承诺的标准的,承担违约责任,直至由工业用地招商单位以成本价回购工业用地使用权。具体办法由工业用地招商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件
  浙土资发〔2007〕9号文件有关分行业投资强度参照值表

代号

行业分类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投资强度

(万元/亩)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2024

135

14

食品制造业

≥2024

135

15

饮料制造业

≥2024

135

16

烟草加工业

≥2024

135

17

纺织业

≥2024

135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2024

135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2024

135

21

家具制造业

≥1890

126

22

纸制品业

≥2024

135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700

180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024

135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00

180

27

医药制造业

≥4050

270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4050

270

29

橡胶制品业

≥2700

180

30

塑料制品业

≥2160

144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620

108

32

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

≥3240

216

33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

≥3240

216

34

金属制造业

≥2700

180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240

216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240

216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4050

270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3240

216

40

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590

306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3240

216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620

108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620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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