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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追认何清芳金雪娥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追认何清芳金雪娥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2009年11月13日 川府函[2009]258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追认何清芳金雪娥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广府〔2009〕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何清芳,生前系青川县红光乡东河村小学教师;金雪娥,生前在青川县乔山镇山珍市场工作。何清芳、金雪娥同志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中,为保护他人生命光荣牺牲。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省政府同意追认何清芳、金雪娥同志为革命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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