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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温州市区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人员配备。村级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的数量要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原则上每个村级劳动保障站配备1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管员(200户以下的行政村可采取聘用兼职人员)。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录用,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悉计算机操作和当地情况,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和现任行政村干部优先录用。部分工作任务较轻的行政村也可从村干部中选定,年龄适当放宽至45周岁。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的选聘由各行政村推荐,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区人事劳动局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

  (三)工作待遇。对于承担繁重工作任务,实行全日制用工的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与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聘用合同。该人员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市财政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600元/月),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予以补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贴,个人缴纳部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工资中代扣。对于工作任务相对较轻,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兼职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与村委会签订兼职聘用合同,市财政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600元/月)。

  (四)设备配备。为满足日常工作及基层平台信息化建设需要,为每个村级劳动保障站统一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各1台。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五)工作经费。根据对聘用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行政村的年度考核情况,每年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具体标准:200户以下的行政村5000元/年,200(含)-800户(含)的行政村7000元/年,800户以上的行政村10000元/年。该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办公用品、支付水电费和电话费。村级劳动保障站工作经费补助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六)经费来源。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每年收入总额20%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或在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控制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事关城乡统筹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推进。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全面负责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协调推进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经费;农办要把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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