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及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占用耕地的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四、申报临时用地的要件
(一)用地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并附临时用地呈报表)。
(二)临时用地依据(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用地总平面图;县级建设指挥部审核同意的意见)。
(三)临时用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上勾绘)。
(四)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500~1:2000)。
(五)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及用地单位出具的土地复垦承诺函。
(八)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或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及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凭证。
上述文字图件资料一式三份(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各留存一份,临时用地单位留存一份)。
五、临时用地的丈量登记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用地申请后,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丈量登记,安排临时用地单位与村、组及承包户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由土地承包户保存备查,另二份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计备案。临时用地合同内容包括用地面积(分地类)、青苗、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数量及各项费用(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植被恢复费,工作经费及其它)。
(二)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登记基本农田的图幅号、地块号(图斑号)。
(三)临时用地占用林地的,应根据林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确认林地和林种,并办理报批手续。
六、临时用地的费用标准
(一)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用地按使用年限逐年补偿。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土地年产值标准,按不同地类的土地年产值、使用年限、耕地熟化期、水改旱损失等确定补偿。计算公式为:临时用地补偿=使用年限×年产值+青苗补偿+耕地熟化期补偿+水改旱损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