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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发〔2009〕8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贵阳市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临时用地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临时新建的工棚、办公用房和取弃土场、施工便道、采石场、砂石场、堆料场、拌合场、预制场等用地。临时用地不能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用地时间原则上为二年,到期可依据建设项目的需要,按规定申请延期。临时用地期满由原土地使用者收回。

  二、临时用地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临时用地应以施工图设计为依据,尽可能不占用良田好土。

  (三)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无法避开的,临时占用的基本农田原则上必须复垦。

  (四)临时用地涉及的石料场选址应在公路、铁路主干道可视范围外,并落实绿化或水土保持措施。

  三、临时用地的报批

  (一)临时用地由项目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施工图设计选址后,由项目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勘测定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组及承包户丈量土地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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